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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不能改变环境的时候,我们只有改变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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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k2 Q) m, q) r% T1 X 自从心理咨询诞生以来,这条源自于哲学的理念便一直成为金科玉律。然而,这条定律的三大前提却为许多人所忽视:是否已确定环境真的无法改变?当事人的“态度”又究竟是什么?如何才能真正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帮助其“改变态度”?明确这三个问题,也成了心理咨询与普通“劝人”或“做思想工作”之间的分水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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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 |/ C- z, d2 Z6 |/ W& ]1 ~ 小R在从事同志公益工作不久,由于被团队的氛围所感染,立志要在此领域有一番作为。因此,很快便有了主动向母亲透露自己性取向的想法。可结果非但大失所望,且造成相当严重的后果。母亲要求孩子去寻求心理咨询服务,但她的目的是“治好你的病、不要做这种变态的勾当”。相当一段时间内小R不断地向母亲解释,仍未能获得其理解,还是固执己见。虽然母亲顾念对儿子的感情并未最终采取强制措施,只是口头上一再表示要他改变,可小R本人在这样的环境下依然苦不堪言,后悔当初的冲动之举。% }! X4 x' K) ?% {/ T8 `) A
! T3 f, j/ ~* Z2 n7 w7 ` 通过上例来分析,很明显可以看出小R的母亲对于“同性爱”的态度很明确:同性爱就是一种病、是一种变态行为,应当进行治疗。而且,这种态度也不是她在片刻之间能够改变的。由此可以看出,“态度”是个人比较持久的、稳定的内在结构。就心理学而言,一个暂时的印象并不能称之为“态度”。比如,偶尔无意中看到了在公厕、浴池等公共场所发生性行为的同志人群,并骤然产生排斥感,这只能说是第一印象,而不能称之为心理学意义上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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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像小R母亲这样的家长为什么会对同性爱有着如此极端的态度呢?这需要进一步从态度的成因去探讨。$ X3 [1 j+ r2 K' s E; \4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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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爸妈为什么就不能理解我呢?(态度的形成和改变):" {* w% v( S# X# G
5 h9 V8 o$ l% \/ N 态度由社会认知、情感、行为意向三个部分构成。所谓的社会认知,通俗地说就是对他人的认识和看法。还是以上文所述在公共场所看到同性性行为为例,他看到的过程也就是收集信息的过程,应该说此人已经有了对同性爱人群的第一印象,如果他将这些自己所看到的现象归为“同性爱者就是污秽的”,那么这就是成了他对同性爱的社会认知,也即形成态度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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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 O' I' i: V* W% j 需要指出的是,这时的认知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第一印象本身便可能会酿成一种偏差,先入为主的作用会深深扎根于人的脑海,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他对于该事物的判断会牢牢地受制于此;他看到同性爱者在公共场所发生性行为这一现象后,因此而做出“同性爱者必然是萎靡与颓废、见不得阳光,终日只处在阴暗中”等推断,这就是被称为“扫帚星”现象。因为他本身对同性爱带上了消极的感受,就会产生以偏盖全的认识,就像把对方看成了一把扫帚星,忽略了其身上可能存在的其他积极面,继而“一杆子打死”,许多歧视的心态都源自于此;另外,本身自己的意识中听到社会上许多人对于同性爱者的观念,比如“同性爱就是肮脏的”之类,也会影响其认知的形成,这被称为“社会刻板印象”。正是由于这些认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偏差,亦给今后错误的态度留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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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c' h! I0 E- V7 r3 @' J 在初步建立社会认知的基础上,也进一步伴随产生了情感。态度的形成是一个需要不断地经过顺从、认同和内化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就同志的父母来说,其人生阅历和经验决定了过去几十年以来一直所接受的必然就是对同性爱持否定观念的社会认知,耳濡目染中从来就没有过对这一人群持宽容、理解的表现,因此对这种现象就有了比较稳定的消极情感,继而便产生了行为意向(同性爱是病、应当予以治疗)。这时态度已在父母的脑子里根深蒂固地形成,所以不难发现在这样的前提下期望在短时期内改变他们的态度无疑是不现实的。如同小R一般,在冲动性认知的支配下错误地认为母亲一定能接受自己,事实上母亲根本没有做好改变态度的准备。( p/ O! K! s2 ?4 d! w6 X9 C/ v; M
" |6 P$ E# S5 V* g4 R 不过,有了态度并不代表就有了具体实施的行为。美国心理学家R.T.拉皮尔曾经做过一个实验发现,许多饭店在书面调查中表示“不能接受中国人”,可实际上真的看到中国人前来就餐依旧笑脸相迎,即态度和行为有时是会出现不一致的。再比如,许多同志的父母虽然反对和厌恶子女的性取向,要求其改变,却出于亲子之情并没有采取直接行动,就像小R的母亲那样。故而态度的第三大因素是“行为意向”而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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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x3 j, q0 \# U% n3 ~: Y 从上很容易便能看出,在“态度”的三要素认知、情感、行为意向中,起主要作用的实际上恰恰是情感,尤其是在三要素本身发生冲突之时。即使同志的父母不想对子女同性交往活动进行直接限制,并不意味着他们改变了对同性爱的态度。同样,如果仅是把一大堆“同性爱不是病”的科学证据和各种法律依据放在他们面前说教,就算他们能够接受“同性爱是正常的”观念,也未必代表他们就改变了对同性爱的态度。这种情况在生活中相当普遍,尽管道理大家都懂,但在思想情感上转变仍旧十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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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真的希望改变父母对于同性爱的态度,在调整父母认知的同时,更重要的是需要在情感上进行跟进,而不是与父母抱有对立的心态。即使是通过说服、宣传等形式,也应当注意情绪、情感的影响。对于性取向问题的态度改变是一个长期改变的过程,不是指望一时间能够解决的。哪怕短时的威胁、强行逼迫等手段让父母产生了焦虑和恐惧感,暂时没有对子女的性取向问题有太多异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理智却会逐渐重新占上风,继而又坚持原来的态度。在许多以离家出走、自杀为由要挟父母接受自己性取向的个案中,这样的情况不乏其例,最终与父母的关系仍然紧张。# s1 c. g5 J'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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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解决问题的方式还有很多,当父母的态度无法改变时,那么我们更可以另僻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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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J) j! v+ |6 ]5 X二、我只想能轻松地生活,该怎么处理和爸妈的矛盾呢?(方案一:平衡环境的技巧)0 R2 T# @( O5 Q! {) L+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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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不能环境改变的时候,我们只有改变态度——心理学家海德提出的“平衡理论”相当经典地证明了这一观念,而他在面对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时,更主张从外面寻求改变的途径。以“父母、我、同性取向”三个因素为例说明:$ a1 f9 ~ B/ T! h* g+ a- p& c
+ J; R8 W8 C, E0 l1、“父母”和“我”之间是肯定关系(爸妈爱我,我也爱他们),则标记为“+”;若“我”和“同性取向”之间是肯定关系(我认可自己是一个同志),则也标记为“+”;若“父母”和“同性取向”之间也是肯定关系(爸妈能接受我的性取向),也标记为“+”。这样,三者相乘结果为正向的(“+”乘以“+”乘以“+”等于“+”),则能够保持一个平衡状态。. v1 K$ G1 S: g7 g/ Z% C1 i* Q8 @
* e, t9 o' H O( S( x7 r2、“父母”和“我”之间是否定关系(爸妈因性取向不再理睬我了,我也不再留恋他们),则标记为“-”;若“我”和“同性取向”之间是肯定关系(我认可是一个同志),则标记为“+”;若“父母”和“同性取向”之间是否定关系(爸妈不能接受我的性取向),则标记为“-”。这样,三者相乘结果亦为正向的(“+”乘以“一”乘以“一”等于“+”)。虽然和父母关系紧张,但因为“我”和父母之间也是否定关系,因此这就很容易做出抉择——继续我行我素,一样保持平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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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M2 W6 I, P: U/ r! [8 g" \3、“父母”和“我”之间是肯定关系(爸妈爱我,我也爱他们),则标记为“+”;若“我”和“同性取向”之间是肯定关系(我认可是一个同志),则标记为“+”;若“父母”和“同性取向”之间是否定关系(爸妈不能接受我的性取向),则标记为“-”。这样,三者相乘的结果变为负(“+”乘以“+”乘以“一”等于“-”),/ K9 q( V( o: l' B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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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情况就成了一个不平衡的状态:我是一个同志,爸妈不能接受,但我又舍不得爸妈。大量在父母和性取向的抉择中处于痛苦状态的同志多半是这种状态。在这样的情况下,那么只有三者取其一,或者我不要父母(即把“父母”和“我”之间的关系变成“一”),或者我试着改变性取向(把“我”和“同性取向”之间的关系变成“一”),或者我说服父母改变他们的态度(把“父母”和“同性取向”之间的关系变成“+”)。至于最终选择哪一条路,则应当根据当事者的实际情况选择更容易达成的方案。但无论采取哪种方案,其目的都是最终要把三方关系的乘积变为“+”。. s# L- Q" @/ e/ p/ Y
+ i+ b) `7 ^( a# L5 k 平衡技巧适用于各种涉及三方冲突问题的解决,一般可采用画三角形的方式,在三个点上分别写上有关联的三要素(其中一个要素是当事人自己,另两个可以是与之关联的人或其他事物),然后在三条边上标记“+”或“一”的关系,最后以乘积是正还是负的方式判断是否属于平衡状态,继而追求最适宜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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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7 V/ [% i& R- i. A7 F三、爸妈态度不可能改变,我也离不开他们,该怎么办呢?(方案二:协调自己的认知冲突)+ b# M% E( z8 m) Q. _0 `! Q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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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无法改变环境”时,则更进一步需要探寻如何来调整自己去适应环境了。例如,父母不能够接受自己的同性取向并强烈要求改变,而我既难以改变同性取向,又难以违逆父母的意愿。这时,“同性取向难以改变”和“父母意愿难以违背”就成了一对认知矛盾。心理学家弗斯汀格提出了三种消除不协调的方法:; ]1 r, Y# x; C, n# ^8 g
' `7 s" R6 Z, }1、改变某一认知元素。这个方法很简单,之前也有所提及,比如将前者变成“同性取向可以改变”,或将后者变成“父母意愿并非不可违背”,则两种认知因素就能形成协调,也就是必须要有所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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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6 b3 X, c) O3 v" p2、增加新的认知元素。比如在“同性取向难以改变”和“父母意愿难以违背”中加入“我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补偿对父母的爱”,或者“父母也希望我能过得幸福”,则可以大大降低之间的矛盾冲突;' `9 x( \) L9 r: B0 V'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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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调其中一项认知元素的重要性。比如“找到合适的伴侣是我一生的幸福,这是我最看重的,父母意愿是次要的”;也可以强调“爸妈是对我最重要的人,我要一辈子都好好孝顺他们,不能让他们伤心”,为此可以削弱同性取向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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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而言,平衡技巧更注重于对周围人文环境的调整,而认知协调方法则更看重个体自身的调节。因此,后者可以在平衡技巧之后使用。该方法关键在于,调整自我的观念,使之处于一个稳定并趋于一致的状态,继而能抱着一个健康的心态来面对和处理自己身处环境中出现的各种突发危机和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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