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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冠希加拿大出庭作证 全程费用超20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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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5 11:5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加拿大当地时间昨天10点,陈冠希出席了“艳照门”案件在温哥华卑诗最高法院举行的取证会,这是他首次出庭作证。陈冠希在法庭上陈述了电脑丢失及修理的情况。据当地律师介绍,此次陈冠希加拿大出庭的耗费十分惊人,包含场租、安保费用及香港法官、律师等人的旅费、食宿等费用,总计可能超过2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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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追拍 粉丝声援 ! @6 d. E  i. z3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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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取证,除了吸引香港媒体前来温哥华采访外,多家加拿大主流媒体也都到场,30多位记者到场抢拍,在采访中曾经发生摩擦,还有摄影师被推倒在地。此外还有一位男影迷上午9点就等在法院门口,手持陈冠希的巨型画像海报,以示声援。上午10点,一袭黑衣的陈冠希在多位彪形保镖的簇拥下出现,当他从车中钻出时,立刻被大批记者包围,但面无表情的陈冠希没有回答任何问题,径直走进法庭。 7 N0 L" ?5 Z4 |5 ^,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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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会由一名当地法官和一名香港法官一起主持,两人并排坐在主审法官席上,整个过程采用的是香港法律程序。取证会上半场从10点20分一直进行到12点10分左右休庭,由检控官先向陈冠希提问,他还向法庭提交了一台陈冠希曾经使用的苹果牌手提电脑、三本由2001到2006年所拍摄女星照片相册的复印件等证物。下午两点到3点半则是由该案的辩方律师向陈冠希发问。控辩双方主要是围绕陈冠希的电脑使用及维修,照片的拍摄时间、贮存方式、女主角身份等展开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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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照片 没想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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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s7 O3 @  ^7 v( ?陈冠希陈述说,从2003年至2006年,前后从一家电脑公司买了4部电脑,每次送电脑去维修都小心翼翼,自己或助手在店内监看维修过程,只有一次将电脑留在店内过夜。他的电脑只有他在使用,而且有密码保护。2006年12月搬家时陈冠希发现其中一部手提电脑不见了,这部电脑中曾储存了部分照片,不过都已删除。此外在将手提电脑送修前,也做了删除工作,本以为很安全,“我当时以为把文件删除到回收站,就意味着文件已经删除了,不知道还可以将已被删除的资料重新找出来。”   s/ c" E. j, x; n3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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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L9 k. P! x8 T7 `陈冠希承认在网上流传的1300多张照片中,有40多张照片是女友所拍,通过光碟存入他的电脑中。这些照片是在“没有强迫、经过两个成年人同意”的情况下拍摄的,是非常私人的,没有给第三者看过,照片中的女主角们也只看过自己的照片。他还表示如果有第三者知道,这些从2001年就开始拍摄的照片不可能到2008年才被广泛流传。在取证会上,陈冠希还曾数度向法官和律师表示,为了不让照片中的女子们再度受到伤害,他不会回答任何有关她们的问题,更不会说出他和她们的亲密关系。不过在被告律师的质问下,法官要求陈冠希一定要做出回答,因此他首度亲口证实4名照片中的女子分别为张柏芝、阿娇、陈文媛和颜思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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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v$ |) ?% ~: S0 z$ S怕被暗杀 不敢返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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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8 [0 |5 f, _5 ^/ H% ?去年2月,24岁的前电脑店职员史可隽被捕,警方指控他私自下载1300张裸照,将他落案起诉。去年4月案件再次开庭,史可隽又被加控两项罪名。案件原本延后到同年10月再审,控方要求传唤包括陈冠希在内的12名证人,但陈冠希拒绝返港,官司才延宕至今。香港媒体还透露,陈冠希是因担心被暗杀才拒绝回港出庭的,于是法院最终配合他到加拿大温哥华的法院开庭取证。 8 x  s+ [2 \( ?9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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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B% |' ^. s/ V这次取证会是由香港当局安排了主审该案的香港法官、两位检控官、辩方的两位律师,以及香港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科的两位警官专程从香港前来参与听证,并租用了卑诗最高法院法庭进行。据悉,这次取证原计划要费时3至5天,不过因为控辩双方没有更多问题,所有取证昨天已基本结束。北京时间今天陈冠希将会再次出庭,核实及签署有关证词,作为4月6日在香港开庭审讯的证供,据称辩方律师还要求该案涉及的女主角出庭作证。 & ~) n' U, L# j  X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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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  R, V. e# [加国出庭 费用惊人 * ]2 V% `+ p( t" O' 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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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温哥华当地律师透露,温哥华法院出借场地用于审理一宗香港案件的做法相当罕见。此次审理由香港政府向温哥华方面租用法庭场地,场租费用约2700元至5400元人民币,现场负责安全工作的保安人员,每天费用2.7万至5.4万元人民币,还要包含为此案专程飞赴当地的香港律师团及法官的旅费、住宿饮食等庞大费用。此次庭审耗时预计3至5天,预计总费用超过20万元人民币
发表于 2009-9-2 16:2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冠希哥有的是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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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 01: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什么样的职业,都有自己的职业道德规范,尊重他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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