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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需要产权过户的的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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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 14: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于需要产权过户的的赠与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09-1-1 14: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以过户事实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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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 14: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过户的是不是属于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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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 14: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证人证明的赠与行为是不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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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 14: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产权没有过户的,但经过公证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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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 14: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已经过户的,但没有实际交付是不是应当以交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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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 12:55: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过户(登记)和赠与是两个方面的问题。) ]9 r, w, Z- K# M6 W
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条件,因此不办理登记不发生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v5 L. ]/ @* M' I: L
而赠与是合同行为且为诺成性合同,只要一方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另一方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则无须交付或者登记,合同成立。/ m, y+ J: {5 a. A% V* w3 f# |3 ?  |
因此:
) Z7 u. B5 n! ^' h/ e+ L1 g在你的情况下:赠与成立,但是不动产物权尚未发生转移。也就是说接受赠与的一方所享有的权利,此时是债权(即要求赠与人履行过户登记),物权尚未取得。
& K3 d, q$ x/ _- W! E此时,公证的对象只能是赠与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因此,公证的对象是债权行为,而非物权。
2 {2 R6 Y4 l$ v对已经登记的,以登记作为物权转移的时间点。而交付是风险转移的时间点。- D5 E: z" n& W" e6 g% C+ q6 \
回答问题:/ [( A6 \% e2 |0 K. l' b
1、物权和赠与合同是两回事,赠与是赠与,物权是物权。只要接受赠与的一方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则赠与成立。
, q+ T! X+ G4 H% F2 C3 f/ ~2、没有过户的话只是物权未转移,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P* x2 z$ h/ l0 m* x/ Y4 Y3、证明人的证明只能对赠与合同起作用,对物权不起作用。
' c( E0 _7 N. |" l* S' @4、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过户登记的义务,则受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
/ i* k5 U. ~$ r5、不动产物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不以交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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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5 21:36:11 | 显示全部楼层
4、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过户登记的义务,则受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
. [6 j7 h1 g: U1 M5 k2 g3 v$ I???
. o7 n- E( H) c7 j* `# W转移赠与财产权前(动产交付前,不动产过户登记前),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但下列三种合同除外: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道德义务性质的(比如某公司赠与某希望小学钢琴2台);公证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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