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加入华同
搜索
黄金广告位联系EMAIL:[email protected] 黄金广告[email protected]
查看: 2635|回复: 8

请删除请删除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8-12 23:0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bole 于 2013-6-20 18:50 编辑 ' e& e1 n" w1 J6 F$ c

' C1 i/ u; F$ w" }$ H  @+ R请删除请删除
发表于 2011-8-13 14: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 h4 h/ Z6 D4 ?  d3 V( m    去公证处问一下不就清楚了。
5 W) j: W$ t$ l$ L2 _3 S& O4 W; [% A- j
    当然要男女一起去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8-14 09: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别拿结婚证啊  应付父母用假证  40元  呵呵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0-4 13: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婚姻法解释关于房产的四大问题
0 C& I8 @0 B# @6 d. w' b1.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2 W+ c: I% L* D1 M: t9 k' m
解读:弥补法律空白,明确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同使用的房子是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6 _( X! v& a( I! l+ u4 P
2.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
' r4 q4 A7 e4 c- O& H& X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 i+ D' ?+ z1 O3 f  X解读:父母买的房从夫妻共同财产变为个人财产。/ [% D7 x; h' g  L' x* s
3.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追回来.  w- {  ?* d* _
第十二条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v# y, m. W# t5 v解读: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卖了,以前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来,现在不行了。
  S' s$ l/ }: Z 4.只要没做公证,就算给了承诺,一方也没办法拥有另一方的房产  
' l& c4 f3 L3 k  e4 ^# _第十二条规定: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6 X( l8 m2 s5 ?0 ]9 r" T解读:没有公证,承诺是没有效力的。& a" X0 p1 p- }5 [3 C9 l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0-11 14:0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形姻本来就是假的  根本用不着去领真的结婚证   到处都是办假证的  随便弄一个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0-11 17:4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证的费用据说是按照公正财产的比例收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0-11 20:5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法公证,最起码北京是这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0-11 21: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意思也是随便办一个假证 就得了  还公正干什么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0-11 22:3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形婚了
. g, I0 L% \' Z- z. W3 J- E- Q1 F为了避免财产的纠纷
, q% r. Q1 q0 P( U7 S: @我和拉拉就办了个假结婚证. `# x4 ?# K2 t: O% Q
父母哪会想到去检查证的真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华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华人同志

GMT+8, 2025-8-3 22:07 , Processed in 0.081091 second(s), 4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