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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同性性交易以卖淫嫖娼论(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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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1 14: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男女之间收付财物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算卖淫嫖娼,那男士与男士、女士与女士之间进行算什么?正在召开的重庆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将修正查禁卖淫嫖娼条例,规定同性之间卖淫同样要受罚。
! F, V4 J5 z. A" G8 O  |- E% [重庆市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人士解释,修订的查禁卖淫嫖娼条例草案将卖淫嫖娼行为界定为“以收付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也就是说,不论是男女之间,还是同性之间,只要被查出这类行为,就算卖淫嫖娼,就要接受治安处罚。) V2 o( W( G( r# F+ [* F
条例修正案更加人性化,在卖淫嫖娼人员依法处理后,不再“败坏”他(她)的名声。原来条例中有两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除依法处理外,必须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其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职工违反了查禁卖淫嫖娼条例,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也要给予行政处分。而修正草案中已将这两条删去。原条例规定,旅馆业等单位容留、引诱他人卖淫要受罚,却未涵盖出租船舶、出租房屋。条例修正案进行了弥补,让查禁卖淫嫖娼没有漏网之鱼。重庆渝中区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对修正中的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表示赞同。该人士称,以前对同性爱的处理多停留在批评、教育层面上。除非情节严重,对社会和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的,可以参照相关法规,给予治安拘留。新颁布的《治安处罚法》无具体的处罚细则。
发表于 2006-8-11 14:40: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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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2 21:3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要小心啊,法律无时无刻不在我们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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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6 23: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了,看完,走人,飘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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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1 14:27: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日妈哟,既然MB有醉,那就让同志合法化,日妈让同志也有保障,批撒子JB法律哟,批落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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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2 13:5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 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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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4 23: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不止是重庆,南京是最早出台相关解释的地方.个人比较支持对MB采取限制态度.同性爱可以正常的感情交流,也可以发生性行为,这些法律目前并不禁止.而MB实质是经常是同志权益受侵害的最直接的侵权者,这种例子数不胜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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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8 20:3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请问MB的中文称呼是什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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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3 21:4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原帖由 gongcheng_ 于 2006-8-28 08:34 PM 发表) I  R, z1 L& U( Z4 D7 [
支持,请问MB的中文称呼是什么呀?
5 Q7 e$ K% i+ h) l
笨!Money boy, 中文也有叫“卖×”的,反正第一个字母都是MB啦: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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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1 19:26: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双重歧视。一方面有认定为精神病的旧例。同时又是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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