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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1 23:3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一下, 如果跟一个拉拉协议结婚,假如到时候离婚是按<婚姻法>中规定的婚后财产对半分还是可以按照协议规定分呢?
发表于 2006-8-11 23:52:51 | 显示全部楼层
使用婚前财产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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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2 00: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xiaoainqin 的帖子(男同与女同结婚协议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B0 q5 \$ V2 p9 w# Q# ]6 E

* C: \2 w8 k" p/ _. t( L.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J) A+ Z% `" O4 C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 I" M) k4 k: \$ u; P& N" q# w0 S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8 i2 t0 }6 c; t: b# |8 \3 N
3 y, Q# {  C. u7 [* h2 B+ @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5 S" y: }- ?7 k; V8 r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v8 u9 j2 ^$ M* }9 g( d
. m1 H  g$ }5 [5 p' \2 m3 _* v, w6 F9 P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8 C. C, h0 l. x8 G
5 m6 s2 N; G' d* q: b4 F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x' M* `8 E$ q: V  ~0 A; {2 }4 r" I& g3 k% \( x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 S% I8 U* Y; Y( d
" c+ P+ I3 ^9 w# C
此外,有人对此类婚姻的法律效力提出不同看法,认为此类婚姻应作无效婚姻或者撤销婚姻处理。但是,从目前已有的案件处理来看,法院倾向于认为此类婚姻成立有效。
) [/ B- _: K- r- i$ b( T9 b% w$ a5 d# g  q( c
鉴于男同性爱者与女同性爱者结婚会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建议在结婚登记之前应向当地专业律师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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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8-12 14:04:57 | 显示全部楼层
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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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3 08: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婚前公证就一定有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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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3 11:3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eesea2614 于 2006-8-13 08:15 发表/ L7 T, @  A: B6 z5 G
婚前公证就一定有用了吗?
" x8 _5 y" k4 m) F

# s3 u0 K$ Z0 e9 b. Q2 j: |没用你公正它干什么??:o: {( n6 _9 Q0 }5 ~/ y
但是公正需要符合《公正法》的要求才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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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3 16:59:4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楼上的注意:婚姻法的这段表述“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民事证据举证规则》,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责任,在夫或妻一方,可难就难在你怎么证明的问题上了。在外国立法例中,他们使用了拟制公示制度,就是说以一定的媒介的公布,作为所有人全都知道了这个约定,可是我国没有这样的规定,这就是我说的公证不会太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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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3 18:5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晕,上述楼主是不是"上海人哦"做客"客人凤凰卫视"的周单.希望是真的哈,真的很佩服你,在在公众面前说很多现实的问题.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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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3 19:5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linghunfw 于 2006-8-13 06:56 PM 发表
- p$ n; o7 V7 E9 e! V晕,上述楼主是不是"上海人哦"做客"客人凤凰卫视"的周单.希望是真的哈,真的很佩服你,在在公众面前说很多现实的问题.佩服
$ j: m4 ^# v0 t# u* H# W
  g! x( ~" j6 {9 a% N
正是他,我也看过他在凤凰网的专题介绍和录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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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4 00: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婚前财产原则上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原则上夫妻共有,但双方可以书面约定的方式改变财产的性质。双方之间的财产约定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必须公证,但公证的优点是公证处存档并审核协议约定内容的合法性,能更好的保护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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