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只是说明该土地转让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并以该使用权证来证实合法行为的合法性。3 {5 w9 _2 A+ S5 {
9 M$ \) O) M; i0 Y0 ]1 L1 b) z但这里有个前提条件,就是土地转让的这个合法性行为因乙方未能履行其支付使用费的义务而中止。因而乙应承担违约责任。) [2 ?8 I: f* l6 K
8 D Z3 F1 h0 c* ], n) k( Q+ }+ J基于乙没有在1999年6月付清其余16万元,双方也并没有就此修改合同。因而在2000年乙已经是在非法使用甲村土地。无论其通过何种手段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都只能证明乙目前使用土地的状态合法。 u, [9 T% @, v. H% F( {, `7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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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取得土地使用权这一前提已经是非法取得。虽然使用土地的状态合法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其因其非法取得行为,可以要求土地局撤消其国有使用权证,归还甲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甲村可以要求乙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如果乙已经在土地上进行投资,归还甲村将造成其损失的,可以由双方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