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加入华同
搜索
黄金广告位联系EMAIL:[email protected] 黄金广告[email protected]
查看: 4515|回复: 22

可以告他们诽谤罪吗?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11-26 22: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的那一半被人家在外乱说男女关系不正常,我可以告他们诽谤罪吗?
发表于 2008-11-26 22:32:02 | 显示全部楼层
舆论是没办法诉诸法律的,就是勉强打官司别人给予赔偿,还是没法让别人不说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1-27 23:4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除非你能证明因为人家的乱说给你BF的身心造成了严重影响,或者引发了严重后果,并且能找到录音证据,人证,不然打官司也很难办。而且本来只是一小部分人乱说,一打官司大家全知道了:39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1-28 09: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诉诸法律的,可以找片警或对方领导反映情况,对他进行告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1-28 18:38: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要看事实,二要看影响。2 @  L$ ?9 c0 ?3 d1 ~7 H
' b) j' }: y8 {1 l) b6 C1 E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4 b- A! ?" U" ~
  1、客体要件
' o  V$ Q/ Y! A+ |8 S' y. f+ |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E6 r! g# b( ~
  2、客观要件. Z9 i  w4 @% s$ F2 l. d/ }4 B6 M" L$ `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3 G  H9 p: t! \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B( c3 @/ N, y$ G1 D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 B3 f7 N3 a% p6 K. x- @5 _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 h( c( c: s1 d5 T$ ^; L4 T& A  3、主体要件
$ V+ r$ H) Q4 a- c* j$ Y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5 v: X+ V4 z) H0 g
  4、主观要件
* @3 B% t8 p; l! V! h' C  t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0 t, V# {4 m' I/ I. `0 t
  二、认定
' V: p2 [+ Z8 b# s& M  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 k; d- K# T8 h, z9 p, A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u5 R8 A* W5 N! \1 P6 G
  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G" U9 E  |5 J, Q3 [; @- J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2 \& C/ D4 k4 R& @1 y# N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 q# J# f9 H4 s2 Y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r, ]! ]/ k2 Y% T3 e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2 b! M2 u- T1 [+ L  三、处罚/ D' g5 i+ I$ P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c0 k5 @4 U3 C( _6 P; w  M- A! L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5 ?+ C- q! j' P& Q' m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 N. ?. `. h; R6 P. h' ~5 J9 h# g0 E1 p

6 y& E6 |, o7 y4 b$ z9 i从你叙述情况来看,可以让他报警进行处理。是否构成诽谤罪应由公安机关侦察,移送检察院起诉,而不是你自己起诉。我个人认为这虽然是诽谤行为,但不一定构成诽谤罪,等更多信息在做判断。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1-29 15: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403: :403: 这个不好说哦,兄弟。我喜欢武力解决的方式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1-29 20: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告,但必须收集证据,这很重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2-12 2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告没有用,得你的另一半告。属自诉案件。9 ~% J4 E9 g( b
收集证据很重要,而且得合法的收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2-12 20:33:46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有侵权事实,要有损害后果。
5 |* O# l9 N% `. ?2 T1 M% E7 T( w4 Y; e/ O' t6 y! b! w2 ~) ~
只有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才可以走刑事自诉。
9 x. Z' |. l( D, }5 E7 k
! F4 U* [) u5 Y; m8 J如果是民事诉讼,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自行收集证据,怕是麻烦多多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2-12 21:5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后果这种东西其实是比较难界定的
. I/ u7 e( ?1 D1 ?. K
7 z9 V2 ^. m: k这种案件困难的应该是取证,如果找个负责人的年轻律师能取到证据才行。' u+ {( t5 W, m1 @

" s: g* z3 Y7 V& C( O但是严重后果比较难说,如果在公开场合诽谤侮辱他人的或许还能凑合,一般情况下,很难是流言蜚语就是诽谤罪。
% P5 b! E- G, c* ~0 Y
- C  K" v; c/ ]1 I: k/ w3 D  L$ V$ P人在世上哪有不被人说的,淡淡一笑就过去了。还得过自己的生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华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华人同志

GMT+8, 2025-5-10 22:14 , Processed in 0.065159 second(s), 4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