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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建立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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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9 22: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用工之日”是建立劳动关系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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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同时,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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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即是说,新法明确规定,产生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换句话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当然也同样受到《劳动合同法》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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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工之日”应结合事实劳动关系来理解不过,新法并没有对何谓“用工”做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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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S4 \4 T% J0 K, |( L  实践中,“用工”往往被理解为当事人达成一致而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但是,这种理解并不能涵盖所有的用工行为,特别是“实际用工”行为。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司法实践中却往往将其定性为“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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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前,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主体资格合法;2、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该规定还进一步强调,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m  _3 N! I' X, I) L' s, F7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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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可以加入上海同志律师群免费咨询56741975
发表于 2008-12-20 04:0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樓主當是"上海同志律师群"中一員吧?- H3 y5 X. s( `* r8 `! P/ 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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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是有心為同志服務,個人建議可與論壇管理聯繫,
% ?) M# [0 \: W  B做個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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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0 10: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建议劳动纠纷先声请劳动仲裁,在没有结果的前提在考虑到法院起诉。  }, N$ |1 M: o! |
! Z' b" D( D4 }$ n, w5 R- {
因为起诉费时费钱费力,能在庭外调解的案件我们尽量庭外调解。对于一个普通打工者来说,光律师费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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