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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谁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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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23:5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外出探亲,临时委托邻居乙照看房屋。一日,乙进入甲房,发现客厅一角放有一盆鲜花,因久未见阳光而开始发黄。乙遂将花盆移放窗外晒太阳。后一阵大风将花盆吹落,恰好砸在楼下与丙吵架的丁的头上,造成丁的各种损失2000元。该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
% g# d( {7 j4 ^1 s; qA.甲          7 Y+ V& `, s4 v7 M; X2 X
B.乙           ' b6 f& A4 ^7 u! j$ d9 F: A0 G
C.甲和乙         
9 y3 l9 n2 q5 z9 o+ j$ kD.甲 、乙、丙
发表于 2009-1-18 06:26:01 | 显示全部楼层
等下楼下的高人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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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8 16:2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应该是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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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8 16:3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选择A答案,简单的说乙是为了甲的利益而对花进行管理的,民法领域叫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中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8 B+ Q, R" Q: X; z" u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 s6 x% m6 C+ w, b: v  无因管理的特征为: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必须要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必须是没有法律的义务,即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 L. e4 F- B- P: B& H3 v% ]" v; V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管理义务。在无因管理开始前,管理人对于他人的事务固然没有管理的义务;但一经开始管理,则管理人在本人、其继承人或代管人接管以前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尊重本人意思和维护本人利益的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本人,按本人意思办理。权益转移义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应转移给本人。本人的义务包括: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负担的债务;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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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8 16:52: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我不太知道了不好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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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8 20:36:33 | 显示全部楼层
C.甲和乙 % Z; b9 q( ?. _& w" i1 ]5 F9 O
甲委托乙照看房屋,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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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9 17:4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错哈 委托照看的标的物是房屋 目的是房屋内的东西不要掉 不是花盆需要照顾 所以应当是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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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9 21: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通则》中规定建筑物上的搁置物致人损害的,由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甲委托乙对房屋进行管理,乙是房屋的实际管理人,所以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选B啊。
, i; ]: y" W9 q7 T5 r( C题目中交代了甲委托乙进行照管房屋,不是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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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9 21: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道题在一年的司法考试出现过 标准答案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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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0 06:3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错哈 委托照看的标的物是房屋 目的是房屋内的东西不要掉 不是花盆需要照顾 所以应当是无因管理
! s3 h" L8 s/ j+ D+ V+ ^4 r0 xxiongjunlei 发表于 2009-1-19 17:49
( k9 O' m' E4 c
赞成。& k. l  p+ |2 ~& Q! W
他只要看好房子就行了。  f- n( E9 k5 ]5 V2 U
但房主有道义上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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