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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律师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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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0:4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践中,民事诉讼的审理日期会无限长吗?+ @: A& c4 w' o) ^/ A: j1 L, }
我看到一审正常是六个月,经本院院长同意眼六个月,还不行的话,经上级法院批准再延长。但是没有规定再延长的次数和时间。
发表于 2009-7-22 14:50:59 | 显示全部楼层
超审限案件是存在的,但不可能无限延长。9 d4 f# C& |5 `4 U' x9 W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于《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各类案件(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的审限、审限的计算、延长审限的报批等,规定的比较明确。本文仅就该规定的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在审判实践当中如何理解和掌握,谈些个人看法:2 w+ g' S, z4 n4 E$ h! l

% v( q0 g% L% T! `  |7 \7 l2 @  1.该条款规定的不计入审限期间的四种情形或事由,都是应当基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为前提。从规定的字面内容上看,并不包括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特殊需要依职权提起的情形。虽说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是提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等的主要前提,但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调查事实或调取新的证据等时间,也应该列入不计入审限的期间。例如,当事人虽无争议,但其实施的民事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形,或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等事项的,则也不能不查。有些调查的事项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因此,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也应当列入不计入审限的期间。因为,人民法院只有通过一定的调查取证工作,才能发现及确定有无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事实和相应的证据。同样,法院调查的证据也应当在“延期审理”的预备庭或庭审中交由当事人质证认可。. P3 w7 |2 p( ~; K0 ~9 b

1 t2 w, Q( \& U2 Y/ }7 C. J$ t- r  2.应当注意的是,该条款在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等情形或事由时,没有限定在案件的一审、二审程序在适用上有何区别。虽然该条款规定有调取“新的证据”等,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则》的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明确“新的证据” 在一、二审程序中都会存在。因此,该条款的审限规定在一、二审程序的案件中,均可以适用。! F* x3 N" o$ T& H; s3 u: R& }  e

0 j7 p1 t4 `2 [2 P  3.针对上述情形和事由的“法院决定”是否延期审理的审查决定期间,是否也在不计入审限期间范围呢?一般理解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法院决定同意或不予同意延期审理的情况,同意延期审理的自然有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等工作实施的期间。不予同意的则没有这些工作实施的期间,原则上也不存在不计入审限的期间。二是在审查、决定的程序上,一般应为如果审查决定的结果是不同意的,除重大、疑难案件外,合议庭审查、评议、决定即可。如果合议庭决定的结果是同意当事人申请的,还必须提出“延期审理”的“一个月之内的期间”,而后经庭长审核后报院长批准。这样,合议庭、庭长、院长的审查直至做出决定的时间,都有可能影响原开庭审理的时间,是否也应不计入审限期间?因为,办案法官对当事人申请的审查、评议决定,庭长、院长审核和最后批准确定等工作,不但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还可能因为其他案件的开庭、评议,开会等不能及时进行。因此“法院决定”的期间应当不计入审限期间。9 d$ m; l! ^; D' U
3 F# H! y6 o6 t, D! O  |. s
  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容易忽视的是:1.办案法官及合议庭在审查、评议应不计入审限期间的具体内容时,往往对该项期间没有提出具体意见或作出明确决定;2.许多法院尚没有建立该项审限期间的管理规范。据笔者了解,许多民事诉讼的具体案件中都存在这种情况,并由此造成一些案件的不当延期或不当超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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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2 18:3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真是理论加实践的通才啊
/ j# C* w  T3 R) G& b# l6 h+ @3 r- C8 \
要是我有楼上得水平,司考也不愁了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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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11: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真是理论加实践的通才啊
/ S/ @$ @) x5 P, K+ \! i/ V; l/ b
, ?. V5 c0 @" F( [要是我有楼上得水平,司考也不愁了把+ P' n" f$ s* e! g6 }0 a
天堂地狱 发表于 2009-7-22 18:30
2 K, K/ j8 _: X9 n3 [! Q. U

( n4 B6 @! D3 O; |* o. o+ b9 y: W你也可以做到的,你其实不比任何人差,别人能过的司法考试,为什么你不能过呢!2 t1 J+ h) O2 a: g  b3 X

  q7 V' m! R+ d5 W找出原因,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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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9 20: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说的翔实,具体,自愧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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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5 22:35: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是15个月。。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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