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加入华同
搜索
黄金广告位联系EMAIL:[email protected] 黄金广告[email protected]
楼主: 白色风车

急。女号骗直男的问题。关于 网监警察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8-12 06: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们  我要继续去骗直男~
" H* z/ y, I  I" F3 x白色风车 发表于 2009-8-12 00:14

& ^5 i0 Z% i9 [$ q
! v: I: O5 M+ k+ T& d6 f/ U; y/ h汗!瞧瞧,你就是给你权力给你自由给你平等给你民主的下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12 07: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LZ你这个业障呀 可怜的直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13 18: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纠正楼主个错误
3 R  F6 g; ^. I: ^% M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也可以构成该罪
7 X! k* z0 p# n: A3 n6 K不过向你这样个人行为,仅在局部范围,影响轻微的,基本没人有空来管你的, S* X7 S( D) [, @6 H; l
对于现在机关一般是牟利的情况下处理,除非你搞大了,人家才来找你的。8 M7 S6 K* R* H: n
不过还是提醒朋友注意在以下情况,严格来说,最高院有个解释,是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5 u* d) e7 I; |+ v) L) `- w
传播淫秽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图片二百件以上的; 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在不牟利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上述条件的2倍或者符合其中的两条,也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 Q- a8 p' K: R( C9 ?( S+ R% b6 E对于用女号骗直男激情视频到不属于传播,但截图或视频确实属于淫秽物品的,那么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广泛传播的,也是可以构成该罪。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13 18: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骗人的。
7 Q5 |  G) g/ i没有充分证据,网监一般是不会显示身份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13 20:2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纠正楼主个错误2 P- V( t6 Q2 V% F0 n* m6 U! J2 n& C
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也可以构成该罪
$ w& Z5 e" N+ K  ^) F) `不过向你这样个人行为,仅在局部范围,影响轻微的,基本没人有空来管你的
$ C7 d7 U1 d8 W对于现在机关一般是牟利的情况下处理,除非你搞大了,人家才来找你的。+ U% u0 {5 N2 d' ]6 k  |
...* l$ P/ Q7 a3 i
shsean 发表于 2009-8-13 18:06
8 f" c7 a* W& C
. j0 |1 D( I  E
在2个人之间的传播在司法解释中应不属于广泛传播,所以不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14 14: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2个人之间的传播在司法解释中应不属于广泛传播,所以不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处理!
1 E5 Z/ l$ z3 W) \5 }0 y★舞、 发表于 2009-8-13 20:29

8 N. U; ]8 \- U( L以下几个行为是可以认定为传播行为的:播放行为;出借行为;运输行为;携带行为;展览行为;发表行为;邮寄行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 a2 c) v/ j) u) t  V
楼上所说的2个人之间的私密沟通行为不会认定为传播行为,无论你是通过何种形式将淫秽信息进行转移。但如果是1个人向多个人(一般指2个人以上不特定人)是可以认定为具有传播行为,但如果是亲友之间的一般情况也是不认定为传播行为。, h' K  j( c+ o8 V0 V
网络传播是一种特殊手段的传播方式,主要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对淫秽信息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因此,在轻微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在严重的情况下,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即高院解释中所涉及的情形)。- P- S( _" Q; w' W% v! Q
目前情况下,追究个人的案例较少,大部分案例是团伙、组织、单位犯罪。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29 06:36:55 | 显示全部楼层
15# ★舞、 5 y# d. w1 R2 ~2 W* T

3 g0 D1 t. _7 N8 l9 S  v/ v" g  i% x$ j0 i" q
你很有才啊。很喜欢这样的男人,呵呵。我的QQ770268172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29 11: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几个行为是可以认定为传播行为的:播放行为;出借行为;运输行为;携带行为;展览行为;发表行为;邮寄行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
; S& L; w) z; y楼上所说的2个人之间的私密沟通行为不会认定为传播行为,无论你是 ...; W8 W/ L2 C9 J- K" H
shsean 发表于 2009-8-14 14:55
& Q' x% I& H4 ~" f
请注意我的法律用语,他是不属于广泛传播,就楼主所涉及的问题就是给直男播放淫秽视听资料,在是只是2个人间传播,并不在广泛传播行为之列。
/ ^4 w: P3 M1 [/ [我说明的就是这样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但是并不说明这样的行为不违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29 11: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15# ★舞、
5 f0 w) i4 g' @* V* A8 X8 D7 D3 {+ d0 Y

( }/ h* x# P% U* A1 u: K你很有才啊。很喜欢这样的男人,呵呵。我的QQ770268172
+ O4 @6 _. {. b7 h6 j! R! u& w/ NPP猪 发表于 2009-8-29 06:36
7 m8 r5 M1 {, r
我会加你的,QQ我先不说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30 23: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不是,警察才没空管你这点小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华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华人同志

GMT+8, 2025-6-4 11:30 , Processed in 0.052444 second(s), 3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