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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白色风车

急。女号骗直男的问题。关于 网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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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06: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们  我要继续去骗直男~
5 [/ d  Y; H5 M+ [白色风车 发表于 2009-8-12 00:14

7 I2 t2 c9 ~' x2 J; N. ]5 N- x$ Y; g, P# R5 k8 {% {) P
汗!瞧瞧,你就是给你权力给你自由给你平等给你民主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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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07: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LZ你这个业障呀 可怜的直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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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8: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纠正楼主个错误
/ A! L  |5 F# n6 W5 ^3 N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也可以构成该罪6 T$ p' q. w6 s# V# H( d, I
不过向你这样个人行为,仅在局部范围,影响轻微的,基本没人有空来管你的; y# E# R4 {$ d, P: f3 Y  f
对于现在机关一般是牟利的情况下处理,除非你搞大了,人家才来找你的。' @2 o9 T& N) s  e% ~- q+ z
不过还是提醒朋友注意在以下情况,严格来说,最高院有个解释,是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 |- f9 z& ~& r; q: X3 T
传播淫秽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图片二百件以上的; 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在不牟利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上述条件的2倍或者符合其中的两条,也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 ?- r) A; H- T" n1 p* _对于用女号骗直男激情视频到不属于传播,但截图或视频确实属于淫秽物品的,那么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广泛传播的,也是可以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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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8: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骗人的。
% i4 I' ^: ]* {5 D  u; J) m没有充分证据,网监一般是不会显示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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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20:2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纠正楼主个错误
7 f' V1 W5 Z6 U: r7 U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也可以构成该罪4 F6 x6 X7 e2 G! i
不过向你这样个人行为,仅在局部范围,影响轻微的,基本没人有空来管你的3 [, Z0 C. A+ Y4 c( @7 h4 N
对于现在机关一般是牟利的情况下处理,除非你搞大了,人家才来找你的。; _6 ^* s1 p$ x( w, p
...
; C; a9 a  v1 c( G  n6 h- d9 D) kshsean 发表于 2009-8-13 18:06
! s; m1 y) X9 q! X9 y8 H. o
8 c5 R% F" X% W3 ^( k- m
在2个人之间的传播在司法解释中应不属于广泛传播,所以不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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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4 14: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2个人之间的传播在司法解释中应不属于广泛传播,所以不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处理!
6 n6 n1 U8 w9 G★舞、 发表于 2009-8-13 20:29

' X" Q5 \, O; \0 M( s# ?以下几个行为是可以认定为传播行为的:播放行为;出借行为;运输行为;携带行为;展览行为;发表行为;邮寄行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
% x+ w, R4 s4 Y$ ^( @楼上所说的2个人之间的私密沟通行为不会认定为传播行为,无论你是通过何种形式将淫秽信息进行转移。但如果是1个人向多个人(一般指2个人以上不特定人)是可以认定为具有传播行为,但如果是亲友之间的一般情况也是不认定为传播行为。  M- t+ M6 o9 s4 k* r
网络传播是一种特殊手段的传播方式,主要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对淫秽信息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因此,在轻微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在严重的情况下,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即高院解释中所涉及的情形)。% j' X' @- h$ O( b& Y# T. x! }
目前情况下,追究个人的案例较少,大部分案例是团伙、组织、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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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06:36:55 | 显示全部楼层
15# ★舞、
7 F. B" M% `0 R& `! Y6 G# r" _- \) t: o
: \$ k+ d. W, L! G/ d# u
你很有才啊。很喜欢这样的男人,呵呵。我的QQ77026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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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11: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几个行为是可以认定为传播行为的:播放行为;出借行为;运输行为;携带行为;展览行为;发表行为;邮寄行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
, K5 h$ h$ ?/ M$ a. X7 a: ?2 q0 \楼上所说的2个人之间的私密沟通行为不会认定为传播行为,无论你是 ...
' L& n  C- _* A/ D! M- hshsean 发表于 2009-8-14 14:55
( {* n& k$ u! U# v
请注意我的法律用语,他是不属于广泛传播,就楼主所涉及的问题就是给直男播放淫秽视听资料,在是只是2个人间传播,并不在广泛传播行为之列。$ s, r0 d! a3 Y( v5 L* {' W. v0 O2 S2 s
我说明的就是这样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但是并不说明这样的行为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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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11: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15# ★舞、 - p2 W# c6 z) u& E7 A
: P: F& X3 q' O8 U/ _+ M
( _8 k2 c1 {  j+ m( t. [$ {
你很有才啊。很喜欢这样的男人,呵呵。我的QQ770268172" Z# A% {& u9 T( T; n
PP猪 发表于 2009-8-29 06:36
% t% o) I. x! `  r7 m- ^
我会加你的,QQ我先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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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0 23: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不是,警察才没空管你这点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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