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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白色风车

急。女号骗直男的问题。关于 网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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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06: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们  我要继续去骗直男~
' c( B4 R5 p9 D# o0 X) P7 M白色风车 发表于 2009-8-12 00:14
8 U; r) r# g8 x' C
) k3 v3 s6 |* v" c) b
汗!瞧瞧,你就是给你权力给你自由给你平等给你民主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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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07: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LZ你这个业障呀 可怜的直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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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8: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纠正楼主个错误
! B! i# ^: ]4 U4 _: ^9 V1 n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也可以构成该罪- R' t  W7 h! w/ R5 E+ ~
不过向你这样个人行为,仅在局部范围,影响轻微的,基本没人有空来管你的
6 M* A9 w7 n1 m. t* c; X7 J& v/ Y对于现在机关一般是牟利的情况下处理,除非你搞大了,人家才来找你的。
% X8 r3 q" A  x% W* h$ u不过还是提醒朋友注意在以下情况,严格来说,最高院有个解释,是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6 A' I+ H8 O6 e# l( ]- o
传播淫秽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图片二百件以上的; 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在不牟利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上述条件的2倍或者符合其中的两条,也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 }' b  p- f# @- h4 v# X! d对于用女号骗直男激情视频到不属于传播,但截图或视频确实属于淫秽物品的,那么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广泛传播的,也是可以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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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8: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骗人的。
- ~. ?/ c2 T2 R+ a, b- D, j3 h没有充分证据,网监一般是不会显示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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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20:2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纠正楼主个错误
0 N- F% Z0 Z; w) s$ p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也可以构成该罪  w* B. c' T7 |) u
不过向你这样个人行为,仅在局部范围,影响轻微的,基本没人有空来管你的
: h/ f9 O* R7 G5 H对于现在机关一般是牟利的情况下处理,除非你搞大了,人家才来找你的。
( M& T; n: T1 r: X" ]% G ...
" L" t: b. {  ^8 L7 w3 {" ]9 f. tshsean 发表于 2009-8-13 18:06

7 I4 g0 U4 W: B6 f1 i: w
/ L+ [* K" A: G- `0 J在2个人之间的传播在司法解释中应不属于广泛传播,所以不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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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4 14: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2个人之间的传播在司法解释中应不属于广泛传播,所以不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处理!8 _$ r. w( g* S9 }% V  x
★舞、 发表于 2009-8-13 20:29

; p8 F3 q) @/ c; U( U以下几个行为是可以认定为传播行为的:播放行为;出借行为;运输行为;携带行为;展览行为;发表行为;邮寄行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
! a# w- U) J4 ~+ X楼上所说的2个人之间的私密沟通行为不会认定为传播行为,无论你是通过何种形式将淫秽信息进行转移。但如果是1个人向多个人(一般指2个人以上不特定人)是可以认定为具有传播行为,但如果是亲友之间的一般情况也是不认定为传播行为。$ d7 G+ `% ?1 I) u+ y8 }
网络传播是一种特殊手段的传播方式,主要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对淫秽信息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因此,在轻微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在严重的情况下,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即高院解释中所涉及的情形)。8 j; ~5 D- H: w& M& H# I  U
目前情况下,追究个人的案例较少,大部分案例是团伙、组织、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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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06:36:55 | 显示全部楼层
15# ★舞、
0 M' ~; R3 M$ Q: j
% l, [! Q2 m  g! W/ r; \) ~' U6 T( u( T
你很有才啊。很喜欢这样的男人,呵呵。我的QQ77026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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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11: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几个行为是可以认定为传播行为的:播放行为;出借行为;运输行为;携带行为;展览行为;发表行为;邮寄行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
% d% ?) R/ A9 o9 m/ B5 F: @楼上所说的2个人之间的私密沟通行为不会认定为传播行为,无论你是 ...
) v7 I+ z9 R% M% S/ X: M- q, H4 Wshsean 发表于 2009-8-14 14:55

& Q' `; W. V( r' ?, b. F4 y! [请注意我的法律用语,他是不属于广泛传播,就楼主所涉及的问题就是给直男播放淫秽视听资料,在是只是2个人间传播,并不在广泛传播行为之列。( r  s+ y$ A4 E1 p2 b1 C
我说明的就是这样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但是并不说明这样的行为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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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11: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15# ★舞、
% f" m$ }$ Q: u( v: j& q
. b, J( B$ B/ l' f8 Z; B! x  D
% v+ u9 o% i, ]你很有才啊。很喜欢这样的男人,呵呵。我的QQ770268172& k; @+ g/ x) S9 @% W
PP猪 发表于 2009-8-29 06:36
% \4 M  [* t8 r
我会加你的,QQ我先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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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0 23: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不是,警察才没空管你这点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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