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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白色风车

急。女号骗直男的问题。关于 网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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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06: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们  我要继续去骗直男~. X7 U; z5 s2 t5 Q
白色风车 发表于 2009-8-12 00:14
6 b, c8 h& m! X3 H9 u' o+ B' E

5 L5 ^5 o; z0 w" `) }6 w汗!瞧瞧,你就是给你权力给你自由给你平等给你民主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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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07: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LZ你这个业障呀 可怜的直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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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8: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纠正楼主个错误! U3 g8 F3 s* G& @5 L! p3 c
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也可以构成该罪5 Z% H) f: U; t. t1 i& \
不过向你这样个人行为,仅在局部范围,影响轻微的,基本没人有空来管你的
4 @$ n$ \6 {! }# H0 f: y# r5 g+ H对于现在机关一般是牟利的情况下处理,除非你搞大了,人家才来找你的。8 a$ x6 f  l0 c8 N- {( X/ e, M
不过还是提醒朋友注意在以下情况,严格来说,最高院有个解释,是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
/ ?0 b5 n' i) y1 d2 |' x传播淫秽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图片二百件以上的; 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在不牟利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上述条件的2倍或者符合其中的两条,也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p, V+ f% f; p3 Q  l; P5 z* `
对于用女号骗直男激情视频到不属于传播,但截图或视频确实属于淫秽物品的,那么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广泛传播的,也是可以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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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8: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骗人的。
- _( j4 y6 U% A, M" X7 W/ F) O没有充分证据,网监一般是不会显示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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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20:2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纠正楼主个错误
( u3 t) D' i. Q8 _4 ~7 z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也可以构成该罪( _. ^9 A$ m9 ~! s. x9 w8 @8 p
不过向你这样个人行为,仅在局部范围,影响轻微的,基本没人有空来管你的3 |% t5 z' v$ P* @
对于现在机关一般是牟利的情况下处理,除非你搞大了,人家才来找你的。
. z0 V/ u2 d# p- |9 t+ [ ...
! S" L+ v# T( }& l" R( y  v, |8 Yshsean 发表于 2009-8-13 18:06

( N  I1 c! T" M9 H8 m3 ]0 I$ [* F3 {4 \; f" p
在2个人之间的传播在司法解释中应不属于广泛传播,所以不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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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4 14: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2个人之间的传播在司法解释中应不属于广泛传播,所以不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处理!0 T6 N4 M/ F3 d9 y, k
★舞、 发表于 2009-8-13 20:29

- u2 O6 y( ], I5 W1 t以下几个行为是可以认定为传播行为的:播放行为;出借行为;运输行为;携带行为;展览行为;发表行为;邮寄行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
6 G: k* s- k% A! j8 I2 l* Z; ^楼上所说的2个人之间的私密沟通行为不会认定为传播行为,无论你是通过何种形式将淫秽信息进行转移。但如果是1个人向多个人(一般指2个人以上不特定人)是可以认定为具有传播行为,但如果是亲友之间的一般情况也是不认定为传播行为。
$ |$ u9 _8 v5 K& _8 W/ P. J/ m( a网络传播是一种特殊手段的传播方式,主要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对淫秽信息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因此,在轻微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在严重的情况下,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即高院解释中所涉及的情形)。
. ]0 Z' t0 L2 p+ s6 `目前情况下,追究个人的案例较少,大部分案例是团伙、组织、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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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06:36:55 | 显示全部楼层
15# ★舞、
( A0 p2 f# T+ f3 h7 ?6 g
3 T2 H$ w$ H7 Y% f) A
' {4 \1 x* S3 y你很有才啊。很喜欢这样的男人,呵呵。我的QQ77026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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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11: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几个行为是可以认定为传播行为的:播放行为;出借行为;运输行为;携带行为;展览行为;发表行为;邮寄行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9 l1 W1 [( Q3 D/ n! I
楼上所说的2个人之间的私密沟通行为不会认定为传播行为,无论你是 ...
" t+ `" n8 t0 F$ r- u1 U0 ]) r0 [shsean 发表于 2009-8-14 14:55
3 r% R, j4 D# o$ M8 g. C; Z
请注意我的法律用语,他是不属于广泛传播,就楼主所涉及的问题就是给直男播放淫秽视听资料,在是只是2个人间传播,并不在广泛传播行为之列。
+ Y% n$ Y1 o: x, n我说明的就是这样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但是并不说明这样的行为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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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11: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15# ★舞、
/ }- K1 b2 Y1 O0 L/ m2 a# n: {; B2 f" R3 _

, y) V: B: i1 @0 R$ C8 U6 X你很有才啊。很喜欢这样的男人,呵呵。我的QQ770268172* P' n- ^4 \2 O! ?3 o. Y; l
PP猪 发表于 2009-8-29 06:36
$ d- W# t7 Y& t6 ~: }
我会加你的,QQ我先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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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0 23: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不是,警察才没空管你这点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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