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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白色风车

急。女号骗直男的问题。关于 网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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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06: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们  我要继续去骗直男~; D7 w/ f8 B8 D
白色风车 发表于 2009-8-12 00:14
9 U. t! l) Z, f: s; s9 I0 l+ s

+ q  f) m7 u7 [汗!瞧瞧,你就是给你权力给你自由给你平等给你民主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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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07: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LZ你这个业障呀 可怜的直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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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8: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纠正楼主个错误
" z$ S. g' K/ N1 Z; @" K9 T3 v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也可以构成该罪, \# ]# m' r( U1 n" P  z1 o
不过向你这样个人行为,仅在局部范围,影响轻微的,基本没人有空来管你的7 f: d- X3 G+ g: u8 t, t  r
对于现在机关一般是牟利的情况下处理,除非你搞大了,人家才来找你的。
$ m2 M' y- f0 H# U; t! i; p. {不过还是提醒朋友注意在以下情况,严格来说,最高院有个解释,是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 E7 L1 |9 R7 n6 e
传播淫秽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图片二百件以上的; 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在不牟利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上述条件的2倍或者符合其中的两条,也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 ]# o3 _" V2 u( B; U2 u" y7 x( k8 s对于用女号骗直男激情视频到不属于传播,但截图或视频确实属于淫秽物品的,那么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广泛传播的,也是可以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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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8: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骗人的。* ~  V' H3 j! \; W! u
没有充分证据,网监一般是不会显示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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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20:2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纠正楼主个错误  I, A& A% |% s
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也可以构成该罪
5 ?- S8 d2 |( N9 `不过向你这样个人行为,仅在局部范围,影响轻微的,基本没人有空来管你的0 M# ^- c" [4 I6 x: J( U
对于现在机关一般是牟利的情况下处理,除非你搞大了,人家才来找你的。
" B2 X3 x/ Q8 b: C6 S .... h% k  E% ~. T* P; Q- K% J
shsean 发表于 2009-8-13 18:06

0 e' u, f, q0 r4 K: j- L7 [; L* a* Z9 A) p
在2个人之间的传播在司法解释中应不属于广泛传播,所以不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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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4 14: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2个人之间的传播在司法解释中应不属于广泛传播,所以不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处理!2 C, K) F7 f! N) I  P( O
★舞、 发表于 2009-8-13 20:29

0 k" \) {2 j( ^0 ?+ p) A- S! `以下几个行为是可以认定为传播行为的:播放行为;出借行为;运输行为;携带行为;展览行为;发表行为;邮寄行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
3 v: Y. K& J  S' m( i8 j楼上所说的2个人之间的私密沟通行为不会认定为传播行为,无论你是通过何种形式将淫秽信息进行转移。但如果是1个人向多个人(一般指2个人以上不特定人)是可以认定为具有传播行为,但如果是亲友之间的一般情况也是不认定为传播行为。! T7 c! r. O5 L  G9 a
网络传播是一种特殊手段的传播方式,主要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对淫秽信息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因此,在轻微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在严重的情况下,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即高院解释中所涉及的情形)。4 p! L2 W! h& e" ]* W9 ?
目前情况下,追究个人的案例较少,大部分案例是团伙、组织、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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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06:36:55 | 显示全部楼层
15# ★舞、
- R9 p$ |  M: b  F1 k( s( B3 C: t6 \1 E% |- ^% n

+ d# ?, y' \9 a9 v/ J2 E你很有才啊。很喜欢这样的男人,呵呵。我的QQ77026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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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11: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几个行为是可以认定为传播行为的:播放行为;出借行为;运输行为;携带行为;展览行为;发表行为;邮寄行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3 z- }( c; S: G5 p3 g; i
楼上所说的2个人之间的私密沟通行为不会认定为传播行为,无论你是 ...
( \( W0 B& O: b5 {1 n$ k" Vshsean 发表于 2009-8-14 14:55
" v8 X' D- A$ Z/ c: Z9 O, U* f
请注意我的法律用语,他是不属于广泛传播,就楼主所涉及的问题就是给直男播放淫秽视听资料,在是只是2个人间传播,并不在广泛传播行为之列。  x9 U1 L5 k* v  Z6 g% ^) x
我说明的就是这样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但是并不说明这样的行为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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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11: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15# ★舞、
3 y" b% u5 ^  J# p: {; Q
' s9 o5 e" ^  a1 Y- J2 k/ e
& y- L7 h# h& d+ B% y你很有才啊。很喜欢这样的男人,呵呵。我的QQ770268172: ~- \. j' p6 `0 g
PP猪 发表于 2009-8-29 06:36

3 S" ^8 j) r  k我会加你的,QQ我先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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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0 23: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不是,警察才没空管你这点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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