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同志因各種原因壓力,無奈的選擇與女性結婚,特別是30歲以上的人。! x4 O- {- V9 q& J5 h
那時候的社會氛圍與現在不同,而且30歲以上的人,他們接受的教育(家庭、學校、社會)也與現在區別很大,這些請理解。如果大家僅僅從自身去評論一件事物的時候沒什麼,可如果僅僅從自身的觀點去評論整個現象,那麼就會出現偏頗。 `/ Y* G3 [* S) {9 X3 D1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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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是不會接受有婚姻的人;但可以接受有過婚姻的。 6 q: B, G; |" q5 d V. N 如果當初結婚是迫於壓力無奈的選擇,那麼你既然想要你的愛,就應當給於別人相對完全的空間;而不是處于連“二奶”的地位都沒有。. m+ R' y9 y) z f
r& b4 ~7 h: c 至於樓主說到的分手理由,那不是有婚姻人的專利,也不是GAY的專利。* e7 R \3 A7 b9 p
那已經是全世界分手的“最好”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