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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算不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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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03:3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一个从事卡通编剧的自由撰稿人,接卡通制作公司的外包剧本单。但往往签合同之前,对方需要你对卡通剧集做前期策划,故事大纲或者试写,对方满意后才会跟你签订外包合同,可经常遇到被发包方否定,没有签订合作合同,但本人递交的策划被剽窃或者对方综合几个好的方案出自己的新策划,这种欺骗策划、故事大纲或者试写稿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但没有和对方签订合同,又无从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中国是否有这样的法律保护个人的知识产权。请本论坛的法律人士咨询一、二,不甚感激。
发表于 2010-4-27 09:52:49 | 显示全部楼层
综合你的所诉,这不属于合同纠纷,而是属于知识产权纠纷。" J6 `+ I1 f- {# f9 h7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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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与其签没签合同都与侵权的是否发生没有必然联系。但是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对你的知识产权进行了侵犯,这在取证过程中有一定的难度,要根据当时的情况和他侵权的范围,后果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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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好你的故事大纲原本,如果在其后期策划中有引用到属于你的大纲,基本上可以认定为侵权,可以通过法律来要求赔偿,详细请参见《知识产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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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7 16:44:56 | 显示全部楼层
认定有难度。" O2 N6 G7 s%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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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阅读:史诗巨作《阿凡达》被指抄袭,卡梅隆遭索赔数额高达10亿: c% ^) e, M" J2 e+ d% ?3 G!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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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凡达》年初全球热映,但在华却遭遇涉嫌抄袭的诉讼——广西作者周绍谋称《阿凡达》抄袭其小说《蓝乌鸦的传说》,并状告该片导演卡梅隆侵权。昨天记者从市一中院获悉,该院已决定受理此案。由于周绍谋在起诉书中明确表示“保留追究经济损失的权利”,因此法院收取诉讼费750元。
$ @# D* x8 v0 ~据了解,电影《阿凡达》出品方之一的美国福克斯公司大中华区工作人员曾表示,《阿凡达》剧情早在1995年就已成型,时间早于《蓝乌鸦的传说》,卡梅隆抄袭的可能性很小……) _0 Z& T( ]# L" I& v, t+ 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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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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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I7 K- j/ F) X) Y/ a5 k& ~7 i    观点一:首先得看两部作品内容的吻合程度,必须在架构吻合的前提下,大量细节也确认吻合,才能符合抄袭条件,因为作品的架构出现雷同,是很容易理解的事情。除了内容的比较,根据空间条件与时间先后顺序,判断抄袭的可能性也是法庭作出判决时需要考虑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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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二: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剽窃他人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之一,那么《阿凡达》是否构成剽窃,就需要看它是否具有独创性。从内延上看,这就需要法庭在审理中通过双方作品形成的时间、表达方式、内容情节等多方面事实进行认定;另一方面,“象征意义”相同是否构成侵权,这就涉及独创性的外延问题。, v4 ^8 y! y% K0 G3 g. C/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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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三:按照我国著作权学界的说法,著作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的目的,在于鼓励利用作品中的思想进行创作。为了保证和实现这一目标,对于特定思想和主题的必然派生物,或者在表达同一思想或主题时任何作者不可避免都会使用的要素,也同样不给予保护。* ^# N+ }3 i. o8 S$ Y* t, e5 o  ?

8 J3 Y. q- s. ~! X  p  y深度阅读:  y8 Z8 N) c# H. e8 d, x

7 E: D5 q( H& P1 t  N8 E知识产权—著作权4 z9 }7 E  Q( {" G5 X$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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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 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T( x- i8 n0 Y6 p  b! ]2 @

5 `- |4 i% L, A, A: ^    著作权:在我国,著作权用在广义时,包括(狭义的)著作权、著作邻接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这是著作权人对著作物(作品)独占利用的排他的权利。狭义的著作权又分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有时有交叉情形,这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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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 O, h3 n  j6 R& I《集结号》也曾被指抄袭 文章作者讨要“构思权”% N/ i! \4 Q& ]  ?* X5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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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冯小刚吹响的“集结号”已渐行渐远,而有关该片涉嫌抄袭的质疑声却日渐高涨。有人认为自己作品的“构思权”受到了侵犯,他撇开原著作者,将影片的制片人、导演及编剧告上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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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要“构思权”的罕见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关注,“抄袭构思能否成为侵犯著作权的依据和要件”一时成为业内热议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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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 F( e9 v, b, m& ^起诉者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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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6 u. s$ _! _( `$ D  m0 X2 H% }最大的抄袭在于构思: i  s( B% R& S9 k6 j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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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者称:撇开原著作者起诉是因为他在仔细对比后发现,电影《集结号》虽然是根据杨金远的短篇小说《官司》改编的,但在《官司》的基础上作了很大的改动。正是这种大的改动,改变了原著的构思,而更像自己所写的纪实文章《老八路的神秘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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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3 v8 [% i, ]5 ?. s" ~8 T* e- Z' z法律界人士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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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2 J* s3 Y+ c+ a4 T6 w构思相似是否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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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构思相似能否成为侵犯著作权的依据和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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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S. Z: w+ M" B% A. r有律师认为认为,判定某一文艺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依据包括:主要情节十分相似,较多章节或段落雷同,表现手法和语言风格极为相近等。文艺作品的构思是思想观念,属主观意识,捉摸不定,难以掌握。实际工作中,作品的构思属于谁没有客观的判定标准,不好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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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 y' i# _7 W( m6 o' Y# a' G$ N律师马军认为,当前“构思权”这一说法还只是停留在理论探讨层面,并未进入司法领域。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等十七项权利,并无支持保护“构思权”的规定,著作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国际条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尼泊尔公约》也没有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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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构思侵权”,马军认为,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有着极为严格的法律要求。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不保护作品中的思想、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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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有律师认为,虽然构思作为思维活动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由于每部文学作品的构思活动,最终都通过各自不同的情节作为载体,也就是说,情节的相似使“抄袭构思”由思想化变成了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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