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爱与纳粹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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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w$ n7 u! \8 x% V: x纳粹主义和“泛同性爱”之间,本来是有着某些丝丝缕缕的关系的。; j$ B/ Q1 f* O4 ~.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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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德国人的审美观念上,“美貌”大都指一种“兼具雌雄之美”,从魏玛共和国到后来的纳粹第三帝国,“金发、古铜皮肤、纤长的流线型四肢、涂油的服帖头发代表着永恒的、几乎消除了性别的理想”。这一点确实可以从那个时期的艺术作品中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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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汉斯·布吕厄(Hans Bluher)倡导的所谓“男性联盟”(Mannerbund),幻想建立一个精英贵族的男权社会,而这个社会需要男同性爱来作为精神纽带。他写了《作为情色现象的德国候鸟运动》(1912年)和《男性群体中的情色作用》(1917-1919)两部著作,在当时很有影响。他想象通过“少年摆脱了母亲和最初与妇女的联系之后,爱上了一个年纪稍长的男子……”这样的场景,建立起一个全球的“男性联盟”,最终建立一个“同性友爱的社会”。布吕厄的理论影响了当时许多青少年团体组织,揭示了这些团体组织领袖权力起源的同性爱成分。希特勒读过布吕厄的著作,还在自己的书中引用过。纳粹冲锋队组织就实践了布吕厄的“男性联盟”思想。所以他的思想曾经在某种程度上充当过纳粹上台的意识形态基础。% U2 @: ]+ |) [+ z; A9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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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在希特勒的“御用导演”莱妮·里芬施塔尔(Leni Riefenstahl)为第三帝国拍摄的电影作品中,弗洛朗斯·塔玛涅也看到了“使用同性爱美学为体育和歌颂制度服务”的色彩,被提到的电影是著名的《奥林匹亚》(Olympia,1938),其实里芬施塔尔另一部三十分钟短纪录片《自由之日——我们的国防军》(Tag der Freiheit - Unsere Wehrmacht,1935)在这方面表现得更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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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特勒本人对同性爱的态度,起先一直摇摆不定。他手下的干将中,冲锋队首领罗姆是同性爱者,自然主张宽容同性爱;而党卫军首领希姆莱则对同性爱深恶痛绝。后来罗姆以谋反被诛杀,冲锋队被镇压,希姆莱的主张就占了上风。/ W* J1 b3 K7 v
6 E& J8 D& W" }5 j% Y4 v! C1 Z1933年,亦即红色苏联宣布同性爱为“法西斯变态”罪行的前一年,德国的形势已经急转直下。是年5月6日,希尔施费尔德在柏林的“性科学学院”被一群受到煽动的大学生捣毁,图书馆的书籍被当众焚毁。所幸希尔施费尔德正在国外旅行,幸免于难。一直与希尔施费尔德观点相近的“唯一者联盟”,也遭到同样命运。这些组织都被迫停止活动,出版物从此停刊。遍布柏林的同性爱咖啡馆和俱乐部纷纷关门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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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 S6 e O2 H; G! f7 A1935年6月28日通过的德国刑法修正案第6款,新的“第175条”自同年9月1日起生效,惩罚范围大大扩展,“所有由对另一男性的性欲望引起的行为都受到法律制裁,包括手淫,还有以性目的的任何接触,例如抚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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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宽容( U1 | J! O+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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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的柏林,“同性爱的世界之都”就此陷落,“同性爱的黄金时代”就此结束。此后接过宽容同性爱旗帜的是巴黎。不过,要真正看到法律和世人对同性爱的宽容,人们还要再等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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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P3 E8 v5 x/ e5 c0 s _4 o长期不对同性爱治罪的法国,尽管巴黎宽容同性爱,却在1942年、1960年两次通过了制裁同性爱的法案。这催生了类似当年德国希尔施费尔德的运动,“同性爱革命行动阵线”(FHAR)于1971年3月成立。1982年法国废除了制裁同性爱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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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西德和东德分别将原有对同性爱的处罚逐渐放松,例如二十一岁以上(后来放宽到十八岁以上)的男性之间自愿的同性爱行为免予制裁,但是直到两德统一之后的1994年,“第175条”法律才最终真正被废除。( c# A* {( n- j1 V- J
0 m3 f9 ?5 r4 {6 i1 ^, A最具深远意义的事情发生在英国。1954年,关于同性爱的问题在上议院辩论,内政大臣委托约翰·沃尔芬登(H. Wolfenden)爵士着手调查:同性爱和卖淫是否应该继续被视为犯罪?并请其提出法律改革意见。1957年沃尔芬登委员会提出报告,建议不再将同性爱视为犯罪,也不再将卖淫视为犯罪,并建议修改有关同性爱和卖淫的法律。此即著名的《沃尔芬登报告》——该报告在性学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十年之后的1967年,英国废除了视同性爱为罪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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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弗洛朗斯·塔玛涅在1998年通过博士论文《从运动成员、警察、司法、医疗和文学资料出发研究法国、英国和德国二十年代初至三十年代末的同性爱问题》的答辩时,同性爱已经在世界上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地方得到了宽容。能够拿同性爱作为博士论文的题目,论文能够通过答辩,本身都是这种宽容的具体表现。: a' S0 X, A5 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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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提一下,现在国内常见的情形是,一个博士先做一篇博士论文通过答辩,然后寻找机会出版这篇博士论文,如果得到了这样的机会,那么出版的几乎总是原先论文的“扩展版”或者“充实版”——很多情况下其实是“注水版”。而这本中译文达五十余万字的《欧洲同性爱史》,却只是弗洛朗斯·塔玛涅上述博士论文的“缩略本”。有一位德国学者曾送我一本她的博士论文,是研究中国东北地区的土炕砌造的,也是一巨册,德文小号字密密排印,厚达五百页。想想人家的博士论文,那要做到怎样的细致和丰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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