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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宁波松鼠

大学男教师带男人回家同睡偷摸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6-8 22:0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好帖一定要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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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8 22:4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呀么 我咋就不喜欢这样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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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8 23: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不是同道中人,就不要强求他有一样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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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8 23:3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有那个必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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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0 15:37:10 | 显示全部楼层
男人和女人心理状态是不一样。被摸的那位什么很受伤均是托词,其目的还是想弄俩钱花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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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1 21: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第225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X/ D: _+ Y2 ~4 ]: [: o& R9 L5 ]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 j1 @) ^; g; X! }' d- s+ T( k. j5 {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0 f1 ^" x  I8 e7 l, Q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第一修正案第8条增加此项)
/ v, u5 Z5 _" S# s& I2 _4 q4 @2 H& N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原为(三)项,1999年刑法修正案修改】
7 c8 Y/ m6 E8 b3 {( x' C
9 E$ N1 z+ C3 d7 P) w空间楼主的说法不符合我国大陆的状况,那可能是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我国大陆没有关于猥亵成年男子的立法,只有猥亵妇女儿童罪,若猥亵对象为男童,可以构成猥亵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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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1 23:43:56 | 显示全部楼层
garydqk334420 发表于 2012-6-21 21:12
' h0 J! L8 n: n* E% s刑法第225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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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没有针对同性性侵犯的法律条款
8 z4 ~0 Z5 f; N7 J- _2 c
+ J( [% D3 U% k' p, k: ~6 @7 M但 只要有一方报警 指认侵犯方
& ?8 D; |! Y$ }* i% u) s) ?' ]2 [5 a7 G1 z
至少会被警方罚款3万元
$ Z9 w+ k7 g( J* U1 |* W; Z
- c3 \6 V, I6 D* ~0 Y5 g0 U否则 被害方只能自己忍受 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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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 12:58: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人有意敲诈男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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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 15:46:14 | 显示全部楼层
何必这样啊,不就摸摸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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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20: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罪犯的太冤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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