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多,三十年前,爱滋病未出现,还是一个陌生的名字的时候,有一阵子同性爱人士为了争取同性爱人权,非常嚣张,引起社会上的剧烈讨论,美国教会常常有反对同性爱的游行,我当时初到美国,未作深入思想,只把新闻当作笑话来听,对弟兄姐妹说,「世界上的罪恶多著呢,何必只挑同性爱一件来反对?如果同性爱人士到处招摇,那是肉麻了一点,只要同性爱者不走出壁橱亮相,耳根清净也就罢了。」随著时间,我开始正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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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Q7 f, e3 ~! }" m$ J" y& u' u 早在1963年,美国心理学协会(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简称APA)认为同性爱的是疾病,同性爱者是情绪受困扰的人。但是因为政治原因,1971年,APA投票决定以同性爱为正常,没有反对票数,所以修改《诊断和统计手册》(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简称 DSM)以反映这个决议。1994年,APA进一步表示,他们不赞同任何专业人士帮助同性爱者去改变生活方式。[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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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由稍微留意,不难看见,除了心理学协会,政客、教育学家、甚至教会人士都接纳同性爱,而且认为同性爱婚姻可以合法,2004年三藩市为同性爱者举行婚礼,并派发证明书,就是好例子。譬如,父母被教导去接纳同性爱,举个例,近年来,一本非常流行的父母指南说,「父母不该存著一成不变的是非黑白标准,将之强加于儿女身上,如果父母除去这种态度的话,就可以接受孩子们的┅不同的性行为┅因为每个时代的信念是不同的┅」。[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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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爱也取得到政府人士的支持,前任美国 Surgeon General 的爱德医生(Dr. Joycelyn Elder)曾说,「我们必须让人知道,性行为是好的,性行为是美妙的┅无论是同性爱,是异性恋,都是健康的┅」。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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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慢的,甚至教会也接纳同性爱。美国名基督徒心理学家哥连斯(Gary Collins)报导说,基督徒心理学家对同性爱的态度不是一致的。有些根据圣经谴责它;另一些则认为不是罪,为之圆说;而哥连斯本人亦表示:「圣经并不谴责同性爱的性取向、感觉、和欲望。」[iv] 一般自由派的基督徒,甚至小部分的福音派教会也都已经公开接纳同性爱的生活方式,结果,甚至圣职人员也染上爱滋病,按照估计,现在罗马天主教的教士中,有三分之一染上了爱滋病。[v] 3 h. H( W) ^, F' S
0 y" n% P" ~0 z8 |& ?3 e: k 既然同性爱不再是疾病,于是从前对同性爱的心理学解释亦随之而过时。接著有人认为同性爱是遗传的,是生理上的原因所驱使的,九零年代开始,同性爱被宣传为「与生俱来」的。脑科专家李维(LeVay)曾经发表研究,指出同性爱者脑部的某部位是比较异性恋的大了一倍,但是这个研究后来被批评为「证据不足」,因为无法指出到底是脑部的不同导至同性爱行为,还是同性爱行为导至脑部的分别,正如运动员肌肉通常比较粗壮和结实一样。[vi] 此外,还有好几个类似的研究,也是没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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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 | [+ S9 C( ~+ h 接著之后,爱滋病继同性爱问题成为头条新闻,基督徒们都不免提出疑问,爱滋病是神对同性爱者的处罚吗?(当然,我自己不敢随便下结论。)虽然爱滋病可以传染给任何人,可是到目前为止,绝大部分的爱滋病病人仍然是同性爱者和注射毒品的人,没有吸毒习惯的异性恋者感染爱滋病的机会是甚微。按照一个近年的统计,美国人中 HIV 试验有阳性反应的人是0.1%,男性中有2.8%是同性爱的,女性同性爱者是1.4%,异性恋人士感染爱滋病的机会是0.07%,而同性爱人士是30%,意思就是说,同性爱的人比较异性恋的人得到爱滋病的机会多出430倍。[vii] 可见,爱滋病毕竟是同性爱者专有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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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H1 U# l# Z$ w- @ 我曾经参加一所高中为家长所举办的同性爱和爱滋病讲座,学校请来一位英俊的大学生,根据他的自述,当他在高中的时候,交游广阔,曾经和不少的女朋友发生性行为,渐渐的,也和男孩子上床去,上了大学之后变本加厉,直到有一天,医生告诉他验血的结果—— HIV 试验阳性反应,晴天霹 之余,这位大学生决定去做一个「宣教士」,到处劝告中学生们要用避孕套,免得重蹈他的覆辙。那天晚上,他的讲词集中于劝告父母们要早作心理准备,因为他们的孩子也有可能染上爱滋病。当时我心中暗想,全篇演讲词中没有讨论同性爱的道德问题,也没有说滥交有什么不对,问题完全是忘记用避孕套而已,万一染上了爱滋病,只好学习在心理上怎样应付噩号!这是世俗人士面对危机的态度,我能说什么? , g9 G$ W3 b1 v- t1 y) S$ x* ?
% L4 e, \& L' T+ L 到底同性爱是不是罪?是另一种生活方式?是心理毛病?是与生俱来?既然从社会人士的讨论中我们得不到一个肯定的答案,基督徒何不回到圣经中去?如果圣经允许同性爱,那么爱滋病又有何妨?(早日见主,好得无比);如果圣经以同性爱为罪,那么不管它是与生俱来,还是心理毛病,我们必须依靠主全力对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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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h7 t6 J8 s# ?/ B/ l, N: B 圣经上有几段与同性爱有关的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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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w0 `' @* o创世记十九章第四至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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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U1 S& [0 k8 i: P# ~+ p0 o 「他们还没有躺下,所多玛城里各处的人,连老带少,都来围住那房子。呼叫罗德说,今日晚上到你这里的人在那里呢,把他带出来,任我们所为。罗德出来,把门关上,到众人那里,说,众弟兄请你们不要作这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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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和合本圣经把原文翻译为「任我们所为」是不太清楚,可是 NIV 是把它翻译为「have sex with them」,而罗德当时是提出以两个女儿代替,可见当时所多玛人所要求的是和两个访客性交,犹太人和新约教会历来都作如此解释,直到今天,英语中的「sodomy」一字是被用为同性爱的同义词。当时,神怎样对待所多玛呢?任何人读创世记都会知道,神「将硫磺与火,从天┅降与所多玛┅所有的居民┅都毁灭了。」(创十九24-25),他们是为什么而被处罚的呢?新约圣经对这事评论道,「所多玛┅恶人淫行」(彼后二6-7),和「所多玛┅一味的行淫,随从逆性的情欲,就受永火的刑罚,作为鉴戒。」(犹7)。这是一个清清楚楚的圣经例子,神以同性爱为罪,而且降下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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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b6 d) j0 }/ C利未记十八章二十二节,二十章十三节 + a5 Y( |$ }6 {# y"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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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1 x8 f7 A2 X' ?' v( U6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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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若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他们二人行了可憎的事,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 . K' t' `( K# q/ U- T9 v
; [0 k. {4 r- ?7 N* \( r; W! e 这两段经文是一个明文的命令,无人可辩驳。圣经不单正面指出同性爱是罪,而且说是「可憎恶的」,又说「要把他们治死」(当时旧约的律法)。然而同性爱者偏要狡辩,说这两段经文并非指「正常」的,从一而终的同性爱关系而言,而是特别讲到一些邪教性交仪式中的同性爱倡妓。如果将两段经文的上文下理仔细分析,利未记十八章是吩咐以色列人不要效法迦南地居民的淫行,并指出各种乱伦和逆性的性行为,都为神所禁止。利未记二十章也是再一次指出各种淫行,两处的经文都是讲到一般不正常的,不能被接纳的性行为,都没有可能被解释为邪教仪式中的性交或者是单指倡妓。当然,神也禁止妓女和娈童。(申二十三17) ! ?' P& U+ H6 [# Y
6 ]# D1 _3 m: n6 r# l罗马书一章二十六至二十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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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0 O- h% M4 O; c- x1 ?5 M 「因此神任凭他们放纵可耻的情欲,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男人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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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认为利未记的两段经文是写给以色列人的,而新约时代的信徒不必遵守旧约的律法,但是针对同性爱的经文也可以在新约找到。这里是新约圣经中讲及同性爱最明显的地方,不但讲到男同性爱者,也讲到女同性爱者,并指为「羞耻的事」和「受┅报应」。然而,还是有同性爱人士强解圣经,认为保罗在此讲及不正常的(逆性)的同性爱关系(例如成年男人与男孩性交),因为同性爱人士认为同性爱行为是「正常」的,与生俱来的,所以不能算作逆性的,这种逻辑就和「婚外性行为是罪,除非由基督徒专业人士进行,则属例外」一样荒谬。在罗马书第一章中,保罗指出世人故意不认识神,所以心思意念变为虚妄,结果就是拜偶像,犯奸淫,同性爱,及各种各样的不义。研究同性爱问题的专家撒佃奴华医生(Dr. Satinover)说,「当所有对性行为的约束都被搁置一边的时候,同性爱就会被认可。」[viii] 正如前面那位大学生一样,先是滥交,后是同性爱。圣经老早明言,人要拒绝神,神就「任凭他们」(罗一24,26,28),一步一步,泥足深陷,不能自拔。 : I' f9 u6 m: { l
, z, k% H2 P# R5 e/ }% C哥林多前书六章九至十节 # k6 T4 o6 O4 p$ F0 \, U0 p*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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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岂不知不义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么。不要自欺,无论是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娈童的,亲男色的,偷窃的,贪婪的,醉酒的,辱骂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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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a9 f3 [( R* g( a- N k* @ 这一段经文也是非常正面的指出娈童(NIV 作 male prostitute)和亲男色(NIV 作 homosexual offender)是罪,「不能承受神的国」。同性爱人士认为这是NIV的翻译错误,娈童和亲男色都是指男性的倡妓,并非指「正常」的同性爱关系。可是,亲男色的原文是 arsenokoitai,arsen 是指男性,koitai 是床的意思,所以圣经在这里非常清楚,是指一般的同性爱行为。况且,圣经从来没有「正当同性爱」和「不正当同性爱」的分别。! I. f( {5 Q1 X( E$ O, M# Y
6 n; b0 P, S" Z+ B 认为圣经有错,或者翻译错误,故意要另作解释并不新鲜,实际上,例子甚多,如守望台就有自己的圣经翻译版本(新世界译本),为了迁就自己的教义,故意将一些希腊文翻译错。这些人都是没有以神的话为标准,反以自己为中心,要求圣经去迁就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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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 T# u3 l. b' B 我在互联网上搜寻一些有关同性爱的资料,找到几个以「基督徒和同性爱」或者「同性爱和圣经」等为标题的网版,当我仔细去读的时候,发现都是引用圣经来支持同性爱的文章,读了几篇,歪曲圣经的办法竟是千篇一律,上边的反驳[ix]已经对这些误解稍作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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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基督徒」拥护同性爱的文章中,一位芝加哥大学的学生算是比较坦白,他说,「┅┅现在自由派和保守人士对同性爱问题的辩论是走错了路线,他们都心照不宣的和有意无意的┅承认圣经的权威┅┅网路上的作者┅必定可以使保守派的人信服。我无意说他们是更好的圣经学者┅┅这是一场赢不了的战争┅问题的中心是圣经权威┅就算保罗实在是谴责同性爱为宇宙性对神的背叛,但他的诊断是否正确?还有,神这些话是不是对我们讲的?┅┅最基本的要点是,自由派必须攻击保守派以为圣经无误的教义┅┅」。[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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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q* d. N1 ^& Q% N" M" w* f 一点没有错,这就是问题的中心,圣经对同性爱的指责是清清楚楚的,问题是基督徒有没有视圣经的话为信仰和个人生活行为的最终权威。如果有的话,你一定反对同性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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