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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9 08: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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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的一位同志朋友被他人告知其父母和公司其是同志身份,结果导致他/她的父母面临外界歧视的压力,精神上受到极大的伤害。而我的朋友身心疲惫,不堪重辱承受家庭和外界压力而自杀。请问其父母精神上的损害和朋友一条性命的责任如何追究? : T7 }) ]! `' L6 P1 \
) M Q" k: Q. j, h5 j( }% R0 b 答:我国刑法在现在现行的整个法律体系中虽然没有直接使用“隐私”或“隐私权”概念,但其中的几个条文可以理解为包括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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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这是一条宣示性的规定。以上情况,被害人的遭遇,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有明确的犯罪人,就够成了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2、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者其他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以言语侮辱,即以言语散播受害人个人人身权利。生活隐私、生理缺陷,对受害人进行嘲笑、辱骂。 # y6 M* o( V.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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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具有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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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5 n3 v/ O: G9 \ 符合以上三条的就构成侮辱罪。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犯侮辱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 f" \, `2 r" ]3 v
% C3 C, h3 a" g! x摘自“同志普法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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