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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76175086

请教遗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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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3 00:0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宁波松鼠 发表于 2013-6-30 01:01 4 E0 Z; z& i7 J' Y/ {% {
你是个非常重感情的人 爱心占据了你生命中最重要的位置  ^7 m6 `- X  ?2 r( q" p1 N

- u& O6 {% q) ^) f$ _但 你的想法过多 就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烦恼  ...
& q( u1 V, V, j: F
之是以防万一。。。最主要的目的还是保证自己发生意外后依然能为爱着的人遮风挡雨。。如果现在去加他名字,他必然不愿意,他喜欢的也不是我的身外物。。我已经提出过把我房子加上他名字,就能取公积金出来用了。他都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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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 05:04: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qiuze99 于 2013-7-3 05:08 编辑 ) o, ~  o' j: u$ ~( w+ w

% l1 @6 V; E, V% f& D, |- t孺子不可教也!他并非你直系亲属,你的遗赠和赠予都是要纳税的,然而继承父母和子女在中国是不上税的!现在的房产税非常高!猪!读什么书哟!房子上写100个人的名字也好,你死后依然产生遗赠和赠予或者继承的关系!无语!你是简单的问题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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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 11:3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商业保险身故受益人应该在保单上注明,无须遗嘱。
; ~- U/ i  T& a/ ]      遗嘱要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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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 13: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qiuze99 发表于 2013-7-3 05:04
5 A. c% s5 R; ^6 F! O+ y( k+ m孺子不可教也!他并非你直系亲属,你的遗赠和赠予都是要纳税的,然而继承父母和子女在中国是不上税的!现在 ...
( q+ W4 u3 U# H; D$ a' v3 @6 R
( H. ^7 k( _+ E  [
言之有理2 o! E/ o# i, M% P# n8 l
% I( R% B8 L; z
非常正确- K$ y+ ^- H8 x9 B# j5 [

: h) e  f  l! t- E$ x; w2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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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 18:42:40 | 显示全部楼层
176175086 发表于 2013-7-3 00:02
4 `& x4 O: a& ?% e2 q" i/ a0 C/ x不需要执行人啊,受益人拿着遗嘱做继承权公证就可以过户了。之是为了保证我万一发生意外,依然能喂爱着的 ...
2 K; X0 ~9 Q* W; Z
其实是很必要的。因为,万一真的发生了需要继承的时候,这位执行人能够依法帮你协调好各继承人之间的矛盾关系,才可以使遗嘱人的意愿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我在农村基层搞过信访调解工作,一般如果有群众咨询的时候,我都会建议他们在遗嘱中指定一个执行人(一般为村长或者村支书,农村就兴这个,你懂的),现实操作中真的很有必要。另外,你说的公证,其实是很难办到的,有的地方为了移交矛盾,在公证调查的阶段,公证处的工作人员甚至会跑去询问其他潜在的继承人,然后就把你遗嘱的内容说出去,然后叫你必须先说服其他继承人,然后才给你公证。如果你聘请一个律师帮你作执行人,这位律师会采取各种办法(你是成功人士,肯定懂的),帮你搞这个公证。中国就这样,现实和律法之间,总是有灰色地带,不考虑这个,你的目的达不到,甚至事与愿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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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3 20:38:55 | 显示全部楼层
qiuze99 发表于 2013-7-3 05:04
& ?0 ]- N+ b" v孺子不可教也!他并非你直系亲属,你的遗赠和赠予都是要纳税的,然而继承父母和子女在中国是不上税的!现在 ...
  R2 c, ~( _1 W$ I
那如果我不在了,房子留给谁?即使缴税也不会交很多。。你才是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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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3 20:40:21 | 显示全部楼层
cnki07 发表于 2013-7-3 18:42 6 K2 f5 L1 C4 \+ \
其实是很必要的。因为,万一真的发生了需要继承的时候,这位执行人能够依法帮你协调好各继承人之间的矛盾 ...

* h( d/ h0 q' s不用的,我的财产,我公证遗嘱出来给谁就给谁。如果我不在了,所有继承人到公证处,谁拿出最后一份遗嘱,就按照最后一份公证遗嘱办事。活着上法院也是按照最后一份遗嘱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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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3 04: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qiuze99 于 2013-7-13 04:35 编辑 4 |# J& r, f2 l, p" V- O4 {
* L& @9 g3 x, }
这个就好笑了,你自己本来就有主见何必在这里博上位呢?我告诉你,你这样的事情我经历和处理过!!你懂什么?一,就点点税?你查清楚再说!呼呼,做这样无聊事的还真忘记你是有钱淫!二,公证是民事行为,你死后你父母兄弟姐妹才是你自然发生继承人和不受法律保护的同性恋人必然有争执!你所想赠与和遗留你BF的部分,在立公功证时公证处必须要自然发生人你的父母放弃这部分并签署同意你的行为才是有效公证!不然你死后你BF凭借什么办理房产证?土地证?这么想死,就先过好户吧!好心当成驴肝肺!最后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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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13 19:5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176175086 于 2013-7-13 19:54 编辑 + M! O" }; m4 d. w8 J5 D: n8 y

4 U. n. U  q/ M! Z" Z# Z( e看来一群傻子。。我主要是问大家还有什么在将来可能会遇到可收入的财产。。。7 c8 R7 O6 M0 A
中国法律没有任何一条规定在立公功证时公证处必须要自然发生人你的父母放弃这部分并签署同意你的行为才是有效公证。。。公证遗嘱只需要本人亲自去公证处。是继承权公证时候才需要所有继承人到场,问了所有继承人手上是否还有其他的公证的遗嘱,如果有,就按照最后公证的遗嘱。。如果继承人和遗赠人之间发生争执,就拿着遗嘱去法院告,至于法院怎么判决,那是法院的事情。。1 _- h$ A' d- i5 a) G5 C
( h8 Z* i" V" R- D5 T! Q2 q$ I
. C. g8 f4 z& d( f
如果税金是50块,遗产是100块,在目前的税务制度下,税金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大过遗产的价值。你就不继承了?看来你才是有钱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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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6 05:4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qiuze99 于 2013-7-16 05:54 编辑
0 z- \0 s: s2 I- n% o5 }4 v3 H1 I" E2 n. U' x" w3 j9 H7 {+ w
一)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的营业税征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以一般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即“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于以其他无偿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确定为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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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 d$ y' ]: d) }; ^  _5 U1 v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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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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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j: ?+ Y( x% b1 q  个人无偿受赠房屋税额7 k/ J3 X4 |( U

2 m) x' O, b: ?) |  以一套50万元的住房为例,应缴纳的各项税额为:# w5 M. d% ]* b+ n  c/ b3 D
- M& u' C/ s0 Y  Q8 C
  契税:50万×5%=2.5万元$ m; h: @" `4 _# O5 L!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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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50万×20%=10万元: ^& j. C- R) \& ]

$ t* Y$ W4 c) t7 v, A1 X1 R  总计:12.5万元. i3 t& V9 \2 n& M5 U( }4 F( s1 o2 R

4 T6 Y+ I3 I4 s( M6 a% T  受赠人再次转让不动产个人所得税公式  ~+ ?6 o! g3 W' E' {
* Y# n: v. p" [3 K0 o" a. x
  个税=(转让收入-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8 Q1 B8 q5 x, D/ z) U

+ m$ m! g' v/ H) E" F- r/ c" w  送人房子也要缴税 送人房子也要缴税
% n" H& t; s: Y6 |) ?2 m二)其次,关于公证,请你看清楚我的每个用词!“你死后。。。。。”即,你的父母不在公证处做放弃你给他的那部分,你的BF怎么继承受赠?你懂不懂法律和公证执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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