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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4 21: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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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k内裤 于 2009-1-4 21:4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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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 m8 I @, N) |4 t6 c其实,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舞”的理解走进了一个误区。
3 W6 t, _' [9 I% F9 i" f9 s8 [6 R婚姻关系存在,是因为男女结合而产生出的一种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妻子有权利要求丈夫和他过性生活。丈夫可以拒绝。但是丈夫如果长期拒绝,不履行义务的话,那么妻子难道要忍受一辈子吗?我国著名婚姻法学的专家马忆南教授曾经讲过“婚姻关系当中的和谐包括家庭关系的和谐和性生活的和谐。二者出现任何一个偏差,那么就肯定、必然导致婚姻关系走向破裂。”我们可以想象让一个因为丈夫的原因无法过性生活的女人一辈子维系着这段痛苦的婚姻,这样的婚姻合情、合理、合法吗?一个法官难道会在自己的判决书中屡次写到“性生活不和谐不是离婚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吗?这样的判决是公平正义的判决吗?是符合我们国家依法治国的理念和要求吗?难道不允许离婚就是保持了社会的和谐吗?难道法官因为性生活不和谐而判决离婚就会必然产生社会大乱,导致犯罪吗?这样不允许夫妻任何一方行使权利的做法只会增加矛盾,甚至可能导致犯罪。1 }$ I- X, _/ v& x# Q, k5 o
婚姻法的规定,只是对婚姻关系当中比较突出的某些具体问题的阐述。我个人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不会容忍法律的离谱和无知的判决。我也不会把个人的情感因素全部带到法律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院长汪胜俊这样说过“法官要从法律的规定结合社会因素来综合运用法律,要让法律人性化,不要让法律变成枯燥无味的工具”。
+ X! S4 ^+ M7 a如果无发过性生活都不算是婚姻关系的危机和破裂,那么什么才是真正的危机那?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其他可以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究竟是什么情形。难道就因为此,就来推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就不是法定的其他理由吗?我们尊重刑法上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但是却不能简单理解这一句话的含义。; _- _( r0 U- @" a7 r& v
我国另外一名婚姻法专家陶毅这样说到“婚姻法律就是一部家庭关系的准则,法律不可能作到面面俱全。婚姻法律更是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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